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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 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通常包括:
(1) 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 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 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 其他必要相关资料。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一项或多项由勘察人收集时,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2.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 可能包括:
(1)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 平整施工现场;
(5) 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