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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背景材料】1995年8月10日,某钢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该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成立仅半年、尚未取得从业资质等级认证的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建筑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其中3000m排水工程施工任务,价金4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时,发现乡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了停工文件,乡建筑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工程队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1.请依法确认总包及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所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是否完备?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裁决?

【题目答案】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发包合同:①在内容上违反《建筑法》第29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方承包了大排水主体工程的3/5,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②该乡建筑工程队尚未取得国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违反《建筑法》第13条以及《合同法》第9条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该分包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部门也会依法给予干预。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营业执照,而未交验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证书。

4.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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