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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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聚众斗殴罪

下列聚众斗殴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BCD)。(2018-专-44 2018-法专-24)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解析】“持械”的“械”是指器械,但不能被狭义解释为仅指棍、棒,枪支、砖头、瓦块也可以被解释为器械。

“持械”不仅包括自行携带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和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进行斗殴。所以,选项B、C、D都属于“持械”斗殴。

但是,恶犬不属于器械。恶犬是有生命的动物,器械应当指的是无生命的工具。选项A不属于“持械”斗殴。

【同类考点总结】恶犬虽然能够攻击人,但恶犬离“器械”还是远了点,不能被解释为“器械”。本题强调的是:在解释刑法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结论不能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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