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网络培训

活动
考研-全程班
可选班次:

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法硕(非法学)在职、考研英语、考研政治

课程特点:
经典好课,口碑之选,满足备考所需,性价比高
适用人群:
效率低 | 缺乏规划 | 自助考研
考研-直通车
可选班次:
法律硕士(非法学)VIP、法律硕士(法学)VIP、考研英语VIP、考研政治VIP
课程特点:

全科一站式高分解决方案,教得不一样,学得不一样,方案不一样,与众不同的高端课程

适用人群:
基础薄弱 | 自制力弱 | 需要监督
联报优惠
多科联报比单报更省钱
立即领取>
全新渐进式课程设计 完美课件试听
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
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
主讲:杨长庚
试听入口
法硕《法理学、法制史》课程
法硕《法理学、法制史》课程
主讲:陈璐琼
试听入口
法律硕士《刑法学》课程
法律硕士《刑法学》课程
主讲:刘校逢
试听入口
法律硕士《宪法学》课程
法律硕士《宪法学》课程
主讲:安丽娜
试听入口
考研英语网络课程
考研英语网络课程
主讲:王江涛
试听入口
考研政治网络课程
考研政治网络课程
主讲:徐涛
试听入口
更多课程试听>>
精选师资教学团队好成绩从选择好老师开始
陈璐琼
陈璐琼 主讲:《法理学、法制史》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陈老师有多年的考研法硕辅导经验,尤其精通法硕综合课程,陈老师授课幽默风趣

申请试听课堂
刘校逢
刘校逢 主讲:《刑法学》

新东方在线法律硕士刑法学主讲老师,具有十多年丰富的一线教学经验,熟悉考试的命题特点、命题思路、命题规律

申请试听课堂
杨长庚
杨长庚 主讲:《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自2008年始讲授全国法硕联考民法专业课程。授课重点突出,生动风趣,融民法学习的科学性、实战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申请试听课堂
安丽娜
安丽娜 主讲:《宪法学》

新东方在线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主讲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课程风格课程风格逻辑严谨、重点突出、考点鲜明

申请试听课堂
早备考效果佳好成绩水到渠成
全方位精讲

带你夯实基础

科学安排课程

稳稳提升看得见

吃透解题套路

掌握做题技巧

拒绝低效自学

让你付出即有回报

新东方在线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NYSE:EDU)旗下专业的在线教育网站,是国内首批专业在线教育网站之一,依托新东方强大师资力量与教学资源,拥有中国先进的教学内容开发与制作团队,致... 学校首页

班级推荐

免费试学

资料阅读

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A.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B.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A.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1)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

(2)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您的位置: 网校排名 > 新东方在线 > 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