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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知识点:商夏时期法律制度
第三,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家族和宗族国家制度的成熟完备相一致;同时以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物权,即以宗族国家所有制为基本内容。一方面,由于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其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使宗族组织以外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另一方面,唯其家长或宗主才有财产处分权,因而除各级宗主代表宗族拥有一定的私有权外,其他个体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未能正常发展起来。为了使个人或个体家庭服从各级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刑事、行政、经济立法等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立法相对滞后。
二、司法制度
天罚神判
在夏、商两代,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在这种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代(特别是商代)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国王(尤其是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问天神,然后再作出判决,从而把国王的随意审判涂上一层神权色彩,使审判结果更富于权威性、欺骗性。所以,到商代,卜者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已是常例,有不少卜辞可以为证。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天罚"。夏、商两代统治者都以所谓"天讨"、"天罚"来解释其实施法律和司法镇压的最终依据,这在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桀和盘庚迁都时发布的王命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夏、商统治者实际上是在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以使臣民服从君主的意志。
夏、商两代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存留在中国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