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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预约与本约
1.概念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原因往往在于订立本约的条件未臻成熟,先订立预约,使一方或双方受到束缚,以确保本约的订立。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入,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一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
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第一,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第二,“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订立本约的合意,则不属于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