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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 项效力)
效力1: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效力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破产受理的效力 3: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1、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为解除的情形
①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得解除的情形
①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②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③ 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破产受理的效力 4: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原因:影响公平清偿 ——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的,应恢复保全。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