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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提示:其作用是:

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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