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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之间接转让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2.根据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的确定原则,合理确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价格,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
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1个月。
3.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者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