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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