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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1.境内专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对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可以选择可以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进口扣税凭证,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按规定不用认证的纳税人除外)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