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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