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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亏损的确认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四个明细科目之和扣除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下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①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②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其他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如果有,则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减记。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
③最后,在有关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价值也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则需按预计将承担责任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损失。
借:投资收益
贷:预计负债
④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作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
⑤在确认了有关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其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预计负债①
长期应收款②
长期股权投资③
贷:投资收益(★调整后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未承担的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