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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物权变动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