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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 | |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 |
赊销、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注意】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 | |
预收货款 | 货物 | 货物发出 【注意】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建筑、租赁服务 | 收到预收款(新) |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 【注意】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 | |
金融商品转让 | 所有权转移(新) | |
视同销售 | 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 | |
进口 | 报关进口 | |
扣缴义务 | 纳税义务发生 | |
先开发票 | 开具发票 |
2.纳税期限
①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记忆提示】小规模纳税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季度纳税。
②申报纳税:自XXX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一般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无外管证→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未在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