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网

选择您要关注的老师

TEACHER

初级会计实务

高志谦老师
高志谦老师 去听
冯雅竹老师
冯雅竹老师 去听

经济法基础

侯永斌
侯永斌老师 去听
杨军
杨军老师 去听

高志谦老师试听课程

流动资产客观题(一)时长:43分钟

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原则时长:55分钟

马上去听一听

高志谦参与以下课程教学

COURSE
超值精品班 ¥480/2科/1考期
畅学旗舰班 ¥1080/2科/1考期

高志谦参与的直播

LIVE BROADCAST
过了直播可回看

无纸化模拟系统

模拟真实考试 拒绝临场失常
  • 01 打草稿
    不方便
  • 02 计算器
    不习惯
  • 03 答题流程
    不清楚
  • 04 机考环境
    不适应
  • 05 考试题目
    太难
  • 06 时间掌握
    不好

备注:手机上也可以机考哟,手机APP购课还能再减50元

正保会计网校是国内知名的会计远程教育网站,网校汇聚业内好的师资力量在线授课,提供会计从业,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考试辅导,学员自交费之日起,可根据个人喜好,随意选听... 学校首页

班级推荐

免费试学

资料阅读

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思考1】《经济法基础》考试常见的六种情况下,被追索人如何确定?

六类情形 追索对象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全体前手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5)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
(6)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思考2】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2)再发生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

您的位置: 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