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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