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委托收款

2017.03.01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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