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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会计初级经济法老师

发布时间:2018-07-24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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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老师,具有国内最优秀的培训经验和资质,结合环球网校云私塾学习计划,使得初级会计职称考生获得超越行业25.1%的高通过率。

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课程试听入口

授课老师

李娟: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环球网校实力派辅导专家;主讲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会计实操等课程的辅导;讲授条理清晰、通俗易懂,能将枯燥无味的会计理论知识讲解的生动形象、深入浅出,并以恰当的方式传达给学生,深受学员欢迎!

李耕:被学生 誉为“脱口秀”会计讲师第一人;授课风格灵活 语言生动幽默;多所大学财经客座教授,21岁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注于初级会计职称及注册会计师培训20余年。多次受邀给大型上市公司开设专项财务培训课程。

班级类型

直播取证班

【适合学员】1.零基础和基础薄弱的学员 2.在校大学生或转行做会计的人员 3.急需证书的你

全程系统班

【适合学员】零基础,需快速通过考试的学员

学练基础班

【适合学员】有一定基础,学习自制力较强的学员

服务特色

一、智能题库:高含金量模拟试题,覆盖考试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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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清课件:智能交互课件、体验学习视觉新感觉。

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思考1】《经济法基础》考试常见的六种情况下,被追索人如何确定?

六类情形 追索对象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全体前手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5)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
(6)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思考2】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2)再发生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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