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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三要素
【大纲要求】掌握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主体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构成: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18年调整)
组织 | 类型 | 具体包括 | |
法人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 | 公办医院、学校等 | |
社会团体法人 | 各类协会、学会等 | ||
捐助法人 |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 | 各国家机关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生产队 |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农民合作社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居委会、村委会 | ||
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2018年调整)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二、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权利享有者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及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2.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三、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2)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3)一般等价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人身、人格
【注意1】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3.非物质财富
(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
4.行为——行为的结果
(1)生产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注意】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类别 | 举例 | 适用范围 |
物 | 如土地、机器、货币、电力,不包括活人身体 | 常见于物权关系 |
行为 | 如运输行为、给付行为 | 常见于合同关系 |
人格利益 | 如公民和组织的名称,肖像、名誉,公民的人格 | 常见于人身关系 |
智力成果 | 如发明、著作 | 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