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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初级会计课讲的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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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初级会计课讲的怎么样?高志谦老师就是我的偶像好吗,讲的太好了,尤其是基础薄弱的人一定要听他的课程,让你感觉会计真的很简单,并且学习起来乐趣多多,高志谦老师的冷笑话真的不要太多好吗!感觉可以直接出道去说段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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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总述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提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不属于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二、法律关系主体

1.种类

(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等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请求权)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的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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