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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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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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1、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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