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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相关问题介绍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包括两大公共科目加六个专业科目,六个科目任选其一。对于很多考生而言,一年**考试的难度会比较大。很多考生会选择一年报考一科或者两科,那么,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限是几年呢?考生需要在几年内**所有科目呢?为方便考生选择报考科目,今天,优路教育就为考生介绍一下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有效期限的问题。
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面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很多参加建造师考试的考生,当年只**了全部考试科目的其中一部分,而余下的科目是否在下一年考试有效的问题,很多考生并不了解。
下面以2018年考试为例:
1、如果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年份早于或等于2017年,且在成绩有效期内**全部考试科目,符合二建发证条件。
2、如果考生2018年才符合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取消2017年及以前的所有考试科目成绩,保留2018年考试合格科目的成绩。现场资格审查环节,提交虚假或无效的资历、学历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并取消当前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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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管辖: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诉讼标的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高级)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主要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协议管辖:书面约定案件管辖范围
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范围内,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送法院如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不得再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但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报请上级指定。如有管辖争议,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
(4)管辖权转移: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的**审民事案件。上级对下级,无管辖权变有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主张该法院无权管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诉讼代理中,**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情形的,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已获特别授权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1.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的保全
证据可能灭世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3)证据的应用
证据应用的内容: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有效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举证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质证: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证人的质证:出庭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 证人询问
鉴定人的质证: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院审查判断
审核认定的规则: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综合审查判断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非法的、瑕疵证据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2.民事诉讼时效
(1)法定时效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阐明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下债权请求权不予支持:存款、债券、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其他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赔偿的、拒付租金
特殊诉讼时效: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权利的**长保护期限:实际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老天造成、客观、外界的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3个月内审结
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
简易程序:标的额为各省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二审程序:上诉程序、终审程序
上诉期间: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上诉状:**原审法院提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翻案
(1)有审判监督权限的法定机关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判决有错误,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
(4)申请再审的时间:翻案时效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决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决书内容的过程
1.执行程序的概念: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根据
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执行根据的主要内容:(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正机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
(6)支付令
3.执行管辖:财产部分,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他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
执行申请---执行开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6个月内未执行的,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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