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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领取地点
随着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的陆续公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也将陆续发放,优路教育特搜集整理了2018年二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相关信息供广大考生参考。
2018年二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领取时间||领取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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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2018广西二建领证时间 | 2018广西二建领证地点 | 2018广西二建领证公告 | 一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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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2018陕西二建领证时间 | 2018陕西二建领证地点 | 2018陕西二建领证公告 | 一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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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2018海南二建领证时间 | 2018海南二建领证地点 | 2018海南二建领证公告 | 一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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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2018甘肃二建领证时间 | 2018甘肃二建领证地点 | 2018甘肃二建领证公告 | 一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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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2018新疆二建领证时间 | 2018新疆二建领证地点 | 2018新疆二建领证公告 | 一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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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2018西藏二建领证时间 | 2018西藏二建领证地点 | 2018西藏二建领证公告 | 一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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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有哪些?: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诀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撒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仲裁协议的效力: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诀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诀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撸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子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诉讼方式解泱,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泱。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台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仲裁庭形式的确定: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合议仲裁庭,也可以选择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形式,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产生: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根据《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中当事人是否有权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
当事人不到庭如何处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SB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缺席裁诀。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规定,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答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泱。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凋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诀书。调解书与裁诀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终解决。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审理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