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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2006年5月10日******总理签发第4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l 984年1月1 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民爆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依照《民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爆条例》。《民爆条例》不仅将工业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还将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这里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指工业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常所称的民用爆破器材实际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义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主要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