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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性规定。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操作者,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核心和关键的地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从业人员能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设施设备,能否认识到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等,往往决定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无论从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还是客观需要出发,都必须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明确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基于上述考虑,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也是对我国宪法关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