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6、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对于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