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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级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