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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