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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等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混乱,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以致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经济的发展严重脱节,事故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非常大。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每年我国有十几万人死于各种伤亡事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
伤亡、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没有安全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便无从谈起,社会和谐也受到破坏。因此,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很多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把发展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列为首要任务,对经济发展所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重视不够,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为了赚钱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生命和发生事故为代价,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长期利润。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死亡之外还会不同程度地造成经济损失,其代价往往要等于或者高于安全生产投入成本,最终厂毁人亡,付出高昂的代价。据统计,近些年我国平均每天因安全事故死亡300余人,经济损失约占 GDP的2%左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下列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