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网课视频,安全工程师在线培训 环球网校全程名师授课 考试不过永久重修 教材100%考点,助你通过安全工程师考试,立即申请免费试听课程
二、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警示标识规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