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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安全的因素,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中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自然灾害的预警
自然灾害极易引发各种事故隐患,给本单位及邻近生产经营单位带来极大危害。加强这类事故隐患的防范和预警,对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十分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属于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实行挂牌督办并采取局部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局部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此类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较好地判断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最好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现状进行评价,这是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因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老师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