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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对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应当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及时性,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考虑到各项安全措施实施前要有一个充裕的准备时间,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还会随着工程的变化等不断更新完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编制。二是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建设工程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会不同,安全措施必须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场地环境、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三是真实有效性,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不得伪造、编造。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对于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备案的时间要求: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2.报送备案的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具体要求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相同。
3.报送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部门,相关的专业建设工程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送相关的专业部门备案。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过去较长时期内,有关建设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建设作出了规范,对拆除施工单位的安全要求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拆除工程安全没有纳入法律规范,比较混乱,从事拆除工程活动的单位中有的无资质和无技术力量,拆除工程事故频发。为了规范拆除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责。为了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市场秩序,提高拆除工程的技术保证水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将爆破与拆除工程列为专业承包工程资质序列,并对取得该资质的具体条件、承包工程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为了保证拆除活动的安全,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拆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