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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条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六)申请消防验收提供的材料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I.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消防验收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验收遵循下列程序:
I.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验收的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