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专业哪个老师,二级建造师培训 提供报考攻略,报考指南,专业二建培训,专业建造师培训学校 多位二级建造师资深精英师资,滚动开班.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 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二、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之债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债的内容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 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