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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任何时候都可以和解(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仲裁中)
2、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