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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査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 没有仲裁条款 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 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 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 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
(6)仲裁员在 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 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仲裁庭的组成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仲裁员的回避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