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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庭和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必须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须在提起仲裁申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