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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2Z20805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判决执行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
(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1)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
3、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行政诉讼上诉审不受上诉范围限制,应进行全面审查(只审查上诉请求的范围)
(4)必须组成合议庭(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5)不能调解(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