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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他项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他项权利是指除不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不动产他项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不动产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担保物权为抵押权。抵押权又分为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一般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姓名)、被担保债权数额和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②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对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姓名)、登记时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等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