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串讲,工作忙也能短期高效提分,名师视频 题库 直播,已过5万人.专业职称培训,考生多年成功验证,量身定制学习方案!
(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
对符合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 ,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