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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考点、重点、熟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项目建设的主体,是整个活动的组织者。
尽管在建设环节许多工作都由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出现质量责任可能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或者材料供应商的责任,但开发商是组织者,其他所有参与部门都是由开发商选择的,都和开发商发生合同关系,出现问题也理应由开发商与责任单位协调解决 。
(二)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的处理方式
房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购房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这里的交付使用之后,是指办理了交付使用手续之后,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前,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备之后。只要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只要属于主体结构的问题,都可以申请质量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