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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房地产广告宣传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行为,但不适用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的原则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广告的内容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四)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要求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专业名师精讲,国家环球网上报名,办学10年,优质课程,考试重点,定向提分,房产估价师网校,网络授课新模式,网络答疑!(一)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的用地条件,方可转让。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2)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转让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是否已经变更。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原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