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是指所评估的估价对象的某种特定价值或价格,包括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在一个估价项目中,价值类型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同一估价对象可以有不同类型的价值,即同一估价对象的价值不是唯一的。
同一估价对象的具体某种价值是其在相应的估价目的特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正常值,理论上它是唯一的。而不同估价目的下的评估价,如买卖价格,评估价值,计税价值,彼此之间可能是不相同的。
六类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投资价值、谨慎价值、快速变现价值、现状价值和残余价值。其中,市场价值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价值类型。
六、估价原则
估价原则是指估价活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在的反复估价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在认识价格形成和变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出的。在评估市场价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独立、客观、公正原则;②合法原则;③价值时点原则;④替代原则;⑤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但是,在评估投资价值、现状价值、谨慎价值、快速变现价值和残余价值等比较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时,上述原则不是全部适用,应根据价值内涵和估价目的,从上述原则中选择适用的估价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的估价原则。如评估现状价值不适用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而评估谨慎价值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估价原则可以使不同的估价师对估价的基本前提具有一致性,对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估价目的、同一价值时点的评估价值趋于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