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己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
如果估价机构或估价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就不应承接相应的估价业务。《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在上述不应承接估价业务的情况下,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以向估价需求者介绍其他合适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承接该估价业务;
如果是估价机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限的,必要时(如一些新兴或者综合性的估价业务,在没有其他合适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推荐的情况下),经征求估价需求者同意 ,可以承接或与其他较合适的估价机构联合承接、合作完成 该估价业务。对估价所涉及的其他专业性问题,如房屋中镶嵌的古董和艺术品、地上的特殊树木、特殊机器设备,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咨询相关研究机构、生产厂家,或者采用"分包"方式聘请相关专业估价机构、咨询机构等出具专业意见来解决,即可借用相关专业意见 。
(四)估价业务有较大风险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清楚拟承接的估价业务的风险及其程度。对于不具备相应估价目的下的估价基本条件的,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对于估价需求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高估或低估的,要坚守估价职业道德底线,向其说明不能满足高估或低估要求的原因;对于执意甚至利诱要求高估或低估的,应拒绝该估价业务。
应向估价需求者了解估价对象是否拟委托过其他估价机构估价或者已做过估价。对于拟委托过其他估价机构估价的,应向其了解不委托其他估价机构估价的原因 。如果是因其他估价机构不能满足其高估或低估要求的,则不应承接该估价业务。
对于已做过估价的,应要求估价需求者提供相应的估价报告。如果原估价结果无不妥且是为了相同的估价目的而估价的,则应劝说估价需求者无需另行委托估价,除非是估价需求者为了使估价结果更加可信而另行委托估价予以印证。
如果是原估价结果确有问题的,则可以采用咨询方式出具咨询意见,请估价需求者据此咨询意见要求原估价机构改正。如果是原估价结果确有问题且原估价机构又不改正的,则可以承接该估价业务。
上述做法,是为了防止估价机构之间(同业)无序竞争 ,特别是防止多家估价机构为了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得出多种不同的估价结果而损害估价行业形象。
另外,对于估价需求者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回扣、介绍费,以及恶意压低估价服务费的,要予以抵制,直至不承接该估价业务。
三、估价业务接洽与受理
估价机构、估价师与估价需求者在相互了解、沟通,以及深入了解估价需求者真实的估价需要及其指定估价对象的基础上,如果估价需求者愿意将估价业务交给估价机构,估价机构认为该估价业务不属于不应承接的情形并愿意承接的,则为估价需求者起草好估价委托书 ,准备好估价委托合同 ,经与估价需求者协商议定后,由估价需求者出具估价委托书,估价机构与估价需求者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在此过程中,估价师还应做好"估价项目来源和接洽情况记录 "。
估价委托应由估价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把估价委托书与估价委托合同分开的原因之一,是将估价委托书作为重要的估价依据放入未来完成的估价报告附件中。
估价机构在受理估价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出具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表面上看是委托人向估价机构提交的,应由委托人自己撰写,实际中应是估价师在与委托人沟通的基础上,为委托人起草好或者指导委托人在事先制作好的估价委托书文本上填写后,再由委托人向估价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