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委托书一般应载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委托的估价机构的名称,估价委托人的估价需要或估价目的 ,估价委托人指定的估价对象 的名称和坐落,估价委托人的估价要求 (如估价质量要求、估价工作完成时间等),委托日期 等内容。委托估价事项属于重新估价 的,应在估价委托书中注明 。
估价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是估价机构和估价委托人之间就估价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其作用主要有:①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委托与受托关系;②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③载明估价的有关事项。
估价委托合同的内容:①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如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估价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和住所。
②负责本估价项目的估价师,包括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
③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
④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包括资料的目录和数量,如委托人应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历史成交价格、运营收入和费用、开发成本以及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估价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保守在估价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应协助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⑥估价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⑦估价报告及其交付,包括交付的估价报告类型、份数以及估价报告的交付期限、方式等。例如,交付的估价报告是鉴证性估价报告 还是咨询性估价报告 ,是仅提供估价结果报告 ,还是同时提供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在确定估价报告交付期限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质完成该估价项目,不能"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