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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共同特征是( )。
A.内容具体明确
B.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C.明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D.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
【答案】C
【试题解析】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是要约必须具备的特征条件;而要约邀请无需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按照题意,选项C是惟一正确的选择(但在教材中找不到对应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