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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理合同的订立
三、双方的权利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体现在3个方面):(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二)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组协调的主持权。(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