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监理工程师培训,监理工程师培训 紧抓考试大纲,由业内名师全程讲授,个性化辅导 历年试题解析!由熟知考试大纲内容的监理工程师培训 名师教学,精炼教材重点和难点,优质教学服务!
第四节 施工过程的的合同管理
一、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到货检验: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受。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生的损失丢失由发包人负责。(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合时的处理。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1)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检验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的控制: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2、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三、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检。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若工程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二)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施工进度管理
(一)按计划施工:开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二)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不管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只要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工程师都有权通知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施工的协调管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并提出相应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师不对确认后的改进措施效果负责。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暂停施工: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1)暂停施工的原因,源于以下情况:1)外部条件的变化;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3)协调管理的原因;4)承包人的原因。(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四)工期延误:
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设计变更管理
(一)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加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其中(1)和(2)为重大变更)
(二)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三)变更价款的确定:
1、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六、工程量的确认
(二)工程量计量: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若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工程是单方计量的结果无效。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是唯一被确认。
(三)工程量的计量原则:工程师对照图纸,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七、支付管理
(一)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1、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2)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2、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八、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承发包双方人员各自负责。(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有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