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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考点一: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1.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特点
(1)总承包方式的优点
①单一的合同责任;
②固定工期、固定费用;
③可以缩短建设周期;
④减少设计变更;
⑤减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方式的缺点
①设计不一定是最优方案;
②减弱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2.订立合同需要明确的内容
(1)承包人文件。
(2)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3)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4)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无论承包人复核时发现与否,由于以下资料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①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②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③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④试验和检验标准;
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区段工程。
(8)暂列金额。
(9)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10)竣工后试验。
3.保险责任
(1)承包人办理保险
①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②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担保期限,应保证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③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④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发包人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考点二:设计施工阶段的管理
1.设计管理
(1)设计进度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设计的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影响了设计进度,如改变发包人要求文件中的内容或提供的原始基础资料有错误,应按变更对待。
(2)发包人审查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后,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审查,按照发包人要求文件中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审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为了不影响后续工作,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之日起,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1天。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届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3)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予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只需完善设计,承包人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如果审查提出的意见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文件,如某些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文件,承包人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文件。后一种情况增加的工作量和拖延的时间按变更对待。
2.进度管理
(1)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①发包人责任原因:变更;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②政府管理部门的原因: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工程款支付管理
(1)合同价格的组成
①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②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③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工作量。
(2)承包人编制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原则
①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提交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②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③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④其他工程价款。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3)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包括的内容
①当期应支付进度款的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和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②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余额;
③当期根据专用条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④当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⑤当期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⑥当期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⑦当期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⑧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变更管理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①发出变更意向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以及要求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
②承包人同意变更
承包人按照变更意向书的要求,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③承包人不同意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5.索赔管理
(1)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
考点三: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竣工阶段
1.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试验程序
通用条款规定的竣工试验程序按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2)工程竣工应满足的条件
①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③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④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对竣工验收和区段工程验收的规定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a经验收合格工程,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2.缺陷责任期管理一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发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由于工程已由投入正式运行,发包人应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提前21天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试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2)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3)缺陷责任期终止
承包人完满完成缺陷责任期的义务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结清单和最终结清的管理规定。